行業資訊
生態環境部:鋼鐵/焦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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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服務保障,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我部組織編製了鋼鐵/焦化、現代煤化工、石化、火電等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替代《關於規範火電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通知》(環辦〔2015〕112號)和《關於印發〈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環辦〔2015〕111號)中的“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石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12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12月5日印發
附:
鋼鐵/焦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煉鐵311(含燒結、球團)、煉鋼312、鋼壓延加工313以及煤炭加工252中煉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製、重點汙染物總量控製等政策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焦化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並符合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長江經濟帶區域內及沿黃重點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鼓勵鋼鐵冶煉項目依托現有生產基地集聚發展,鼓勵新建焦化項目與鋼鐵、化工產業融合,促進區域減汙降碳協同發展。
第四條 新建、擴建項目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汙染物排放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其中新建煉焦項目應達到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標杆水平。新建高爐、轉爐工序和電弧爐冶煉的單位產品能耗應達到高耗能行業能效標杆水平。鋼鐵聯合凯发官网k8新建焦爐須同步配套建設幹熄焦裝置,鼓勵獨立焦化凯发官网k8新建焦爐同步配套建設幹熄焦裝置。焦爐優先采用煙氣循環、多段加熱、負壓裝煤等源頭減排技術。鼓勵采用機械化原料場、燒結煙氣循環、煙氣超低排放與碳減排協同技術。具備條件的地區,優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
第五條 新建(含搬遷)鋼鐵、焦化項目原則上應達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勵改建、擴建項目達到鋼鐵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水平,原則上不得配備自備燃煤機組。有組織廢氣進行收集並按要求配備高效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焦爐煤氣淨化係統、罐區、酚氰廢水預處理設施區域以及裝卸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氣體進行收集處理,燒結、電爐工序采取必要的二噁英控製措施,冷軋酸霧、堿霧、油霧和有機廢氣采取淨化措施。新建高爐、焦爐實施煤氣精脫硫,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廠區內物料運輸優先采用氣力輸送、封閉皮帶通廊或新能源車輛,鼓勵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國三及以上階段標準或新能源機械。項目排放的廢氣汙染物應符合《煉焦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控製標準》(GB37822)、《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及其修改單、《煉鐵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及其修改單等要求。合理設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範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汙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新示範應用。鼓勵采用全廢鋼電爐、非高爐煉鐵、富氧強化熔煉、低品位餘熱利用、煤氣高效利用等低碳節能技術,探索開展氫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體化等試點示範。
第七條 做好清汙分流、分質處理、梯級利用,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係統。焦化酚氰廢水、燒結濕法脫硫廢水、含油廢水、乳化液廢水、酸堿廢水和含鉻廢水單獨收集處理,酚氰廢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設淨環、濁環廢水處理係統和全廠廢水處理站。焦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初期雨水收集裝置。新建項目實施雨汙分流,鼓勵改建、擴建項目實施雨汙分流。項目排放的廢水汙染物應符合《鋼鐵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及其修改單和《煉焦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的要求。
第八條 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製、分區防控、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在泉域保護範圍以及岩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鬥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焦化項目。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汙染防治具體措施。根據建設項目工程平麵布局、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等,統籌采取水平、垂直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焦化項目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定》(GB/T50934)等相關要求;對於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焦油渣、瀝青渣、生化汙泥采用回配煉焦煤等措施優先在本廠綜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汙染;燒結(球團)脫硫灰(渣)、高爐渣和預處理後的鋼渣立足綜合利用,做到妥善處置。鼓勵焦爐煤氣濕式氧化法脫硫廢液提鹽、製酸等高效資源化利用;鼓勵新建煉鐵煉鋼項目水渣、鋼渣、含鐵塵泥等大宗固廢在廠區內建設綜合利用設施處置。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製標準》(GB1859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汙染控製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製標準》(GB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麵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製噪聲汙染,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凯发官网k8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汙染防治措施,防止噪聲汙染。
第十一條 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係,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合理、有效。重點關注煤氣、酸、苯、氨、洗(焦)油等風險物質儲運和使用環節的環境風險管控。焦化裝置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事故廢水應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不直接進入外環境。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製定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及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與應急管理體係,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製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全麵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應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新增主要汙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製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汙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製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要汙染物須進行區域倍量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項目位於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於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後擬采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
第十四條 明確項目實施後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製定廢水、廢氣汙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並開展監測,排汙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重點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法依規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汙染物名錄中汙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製定周邊環境的監測計劃,關注苯並[a]芘、二噁英等特征汙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製規範,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製技術指南要求。